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764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7号7栋1单元负1楼6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5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价值5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