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

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376号
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93573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申请人: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4596030M,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丹湖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才。
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