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

5924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5924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贾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春,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被告(反诉原告)天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中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悦公司支付中惠公司砼款6342945.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7日为58万元,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42945.0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天悦公司赔偿中惠公司律师费损失280000元。事实和理由:天悦公司与中惠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由天悦公司向中惠公司采购混凝土。双方约定:当月25日对账,结构封顶付到50%,在2019年春节前付到60%;需方任何一期应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满一个月未支付的,需方应立即全额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和其他损失;需方延期付款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供方应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支付的代理费由需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中惠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到2019年1月25日供货32597.5立方米,价款15632945.07元,但天悦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中惠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天悦公司辩称:1、6342945.07元货款应到2020年春节前才到支付期限,故付款条件未成就;2、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付款约定不明,对于每个季度的付款应为2018年春节后2月至4月、5月至7月、8月至10月这样计算付款节点,且天悦公司已按照中惠公司开出的付款收据足额付款,中惠公司主张天悦公司逾期付款无事实依据;3、中惠公司现主张其逾期支付的89767.03元差额系中惠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金额不足造成,按照常理如天悦公司每次都少支付货款,中惠公司应停止供货、解除合同,但天悦公司正常供货,其在供货结束后将每次的零头差额累计结算并要求天悦公司支付违约金有违诚信;4、天悦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综上,请求驳回中惠公司的本诉请求。
天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惠公司赔偿损失1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初天悦公司与中惠公司就中邦城市花园T2楼三期项目混凝土供货事宜达成一致。2018年2月10日,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存在大面积离析现象,混凝土的浇筑强度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2018年2月12日,建设单位要求全部施工面立即停工,全面排查拿出整改措施。天悦公司即发函至中惠公司告知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后中惠公司派人将2018年2月10日、11日已浇筑的混凝土全部拆除,导致工程停工至2018年3月10日才整改完毕。天悦公司因此产生罚款20万元、延误工期赔偿款30万元、取消赶工费100万元,但中惠公司仅支付了整改期间返工的工人工资,故要求中惠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合计150万元。
对于天悦公司的反诉请求,中惠公司辩称:1、案涉混凝土不存在质量瑕疵,案涉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有相应国家标准予以规范,合同中对混凝土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均作出了约定。根据国标《预拌混凝土》GB14902-2012第9.1条规定,交货检验的取样和实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故天悦公司提出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应先提供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否则即使中惠公司浇筑的混凝土成品涉及拆除,也应归责于天悦公司施工、养护不当;2、2018年春节是2月16日,根据对账单显示,天悦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除夕前两天)使用混凝土、年后在2018年3月3日(正月十六)施工,中间间隔时间是春节放假期间,故不存在停工情况,中惠公司不应赔偿停工损失;3、建设单位无锡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与施工单位天悦公司在该项目上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纪福兵,纪福兵挂靠在天悦公司名下施工,故建设单位中邦公司要求天悦公司赔偿有悖常理。综上,驳回天悦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1月22日,中惠公司与天悦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由中惠公司就中邦城市花园三期T2楼及地下室工程(外加T1#工程收尾)向天悦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约定:混凝土强度等级(泵送)C30,供货时间自2017年12月至该工程供砼结束止,预定总方量30000立方(以实际数量为准结算),单价为480元每立方米(2018年元月10日前490元每立方米)。结算方式为双方每月25日对账,供方制作当月(上月26-当月25)供货数量及价款的汇总对账单,需方核对并签字确认,如需方无理由拒绝签字确认,供方有权停供混凝土并要求需方结清全部已供货款。需方对混凝土货款的付款方式为:主楼±0.00后最迟2018年春节前支付完成工程款的40%,地上部分按季度付已完工工程款40%,结构封顶付至总货款的50%,2019年春节前付已完工程款60%,2020年春节前付清余款。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市场原材料供应紧张等因素造成波动较大(6%以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为:供方所供混凝土应按国标《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执行,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以标养28天龄期或双方协商大于28天龄期的评定标准为准。需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收货验收,及时合理的送货、浇筑、振捣、养护和保护混凝土……需方应由有资质人员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制作试块,否则由此面引起的相关事宜与供方无关。需方如发现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在五天内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积极配合查找原因。对混凝土强度等质量有异议可选择双方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供方有义务告知需方有可能导致砼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相关质量监督部门抽检,如出现砼强度、碳化等未达到设计要求,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损失的,需方有权要求索赔。供方所供的砼量及价款,需方指定吴开军、唐瑞林(但不仅限于下列人员)签单,以上人员在供方送货单等书面资料上签字或作出承诺的行为,均视为需方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均由需方承担。如供方所供混凝土质量经有关权威部门确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标准,供方偷工减料、内部质保体系混乱等因素造成所供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供方不向需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而造成损失的,供方不积极配合需方进行工作,且不停劝阻违章指挥而造成损失的,导致工期延误,应赔偿相关损失,且需方有权终止合同。需方违反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私自加水、振捣不密实、过振、不保湿覆盖养护造成灰化过大、干缩开裂;不按规定立、拆模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不按规定取样、制作、养护试块面造成试块不合格,对供方技术交底不清)而造成损失的,由需方负全部责任。需方任何一期应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满一个月未支付的,供方有权终止供货,单方解除合同,需方应立即全额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并按约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需方若延期付款,需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供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向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供方因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用由需方承担。2018年11月1日,天悦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纪福明为天悦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办理中邦城市花园项目与中惠公司的所有相关事宜,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并确认对纪福明代表天悦公司办理的上述事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供货情况。
中惠公司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就中邦城市花园三期项目向天悦公司供应各规格等级的混凝土,在供货期间双方就混凝土供应情况进行对账,由中惠公司出具生产对账单共12份,双方的对账情况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30日累计供应总方量5453立方米,累计总金额2635183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2月9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2-3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12048立方米,累计总金额5748354元,累计总付款1000000元,累计总欠款4748354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5月3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4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16482.5立方米,累计总金额7780959.5元,累计总付款1000000元,累计总欠款6780959.5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6月12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5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20356.5立方米,累计总金额9626608元,累计总付款2290000元,累计总欠款7336608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6月12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6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22857.5立方米,累计总金额10826522.5元,累计总付款2290000元,累计总欠款8536522.5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7月11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7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25200.5立方米,累计总金额11929551元,累计总付款3890000元,累计总欠款8039551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9月28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8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27282.5立方米,累计总金额12908121元,累计总付款3890000元,累计总欠款9018121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9月28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9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28761.5立方米,累计总金额13602771元,累计总付款3890000元,累计总欠款9712771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10月9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10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29336立方米,累计总金额13867991元,累计总付款6790000元,累计总欠款7077991元,天悦公司吴开军、唐瑞林于2018年11月10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11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29398.5立方米,累计总金额13899172.07元,累计总付款3890000元,累计总欠款7109172.07元,天悦公司纪福明于2018年12月10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8年12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底累计供应总方量31218立方米,累计总金额14886561.6元,累计总付款6790000元,累计总欠款8096561.57元,天悦公司纪福明于2019年1月15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2019年1月份生产对账单》载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13日累计供应总方量32597.5立方米,累计总金额15632945.07元,累计总付款9290000元,累计总欠款6342945.07元,天悦公司纪福明、张春于2019年3月24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因原材料涨价,中惠公司曾向天悦公司发函要求调整混凝土价格。双方协商一致自2018年4月26日起C30泵送调整为450元每立方米,自2018年5月15日起C30泵送调整为470元每立方米,自2018年5月15日起C30泵送调整为540元每立方米,自2018年12月1日起混凝土供应价格在原结算单价基础上增加10元每立方米。
诉讼中,天悦公司为证明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其造成损失,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天悦公司出具的落款日期2018年2月11日的《工作联系函》一份,证明2018年2月11日中惠公司所供砼发现浇筑异常,天悦公司发现后联系中惠公司找到无锡市专家现场查看,专家建议重新浇筑梁板。当时正值天悦公司节前抢工,对天悦公司工期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天悦公司发函要求中惠公司承担因此造成天悦公司的一切损失,该函件于2018年2月12日由中惠公司生产经理李洪冀签收。2、落款日期为2017年2月11日的《旁站监理记录(混凝土分项工程)》一份,证明监理单位发现中惠公司所供砼有异常,要求退回。3、编号A.0.101-2018.2.27《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一份、照片五张、落款时间2018年3月2日的《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控制类)》一份,证明监理单位告知天悦公司2018年2月10日浇筑的01-13交K-S轴地下一层墙柱及顶板砼由总包私自全面凿除,要求拿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方案,后墙柱已编制施工方案和相关处理措施。证据4、T2楼负一楼剪力墙整改情况记录单一份、照片六张,证明凿除后的现场整改情况、返工工资支付情况、现场清理情况。证据5、工地现场人员左其军、杨卫东、王达步、戴付强、瞿文殿、周恺出具的证人证言五份,证明参与整改的人员已收到中惠公司支付的清理场地及整改工作的工资。其中证人戴付强出庭作证述称:2018年2月10日左右倒数第二车混凝土交货后发现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在告知中惠公司后,中惠公司请了无锡的专家至现场查看,认为是添加剂加多了,建议凿除该部分混凝土。当时因为是年底没有工人了,年后中惠公司派人凿除该部分混凝土,由天悦公司帮助加固钢筋、模板和混凝土的清理,中惠公司提供了混凝土由天悦公司重新浇筑。证据6、中邦公司出具的《通知》一份,证明因2018年2月22日中邦城市花园三期T2楼浇筑2/01轴-8轴/J-S轴部位时混凝土出现大面积离析现象,天悦公司因此次混凝土质量事故被建设单位处罚款20万元、取消赶工费100万元,并须赔偿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30万元。证据7、中邦公司与天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如工程逾期天悦公司须每天支付2万元违约金。证据8、《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中邦公司与天悦公司约定如天悦公司如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地上八层结构封顶,中邦公司奖励赶工费100万元,因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赶工费被取消。中惠公司除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外,对其余所有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中惠公司向本院提供国标《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中邦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南京首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和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天悦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1、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为依据,由天悦公司在交货地点取样和试验;2、中邦公司的大股东为首和公司,纪福兵担任首和公司董事,故纪福兵是中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结合《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对账单、对账委托等合同履行情况,可看出陈琪国、张春、纪福明、纪福兵均不是天悦公司员工,该项目实际控制人是纪福兵。天悦公司对国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三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三、付款情况。
2018年2月13日,中惠公司向天悦公司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收据一份,收款方式承兑,收款事由中邦项目砼款;2018年5月14日,中惠公司向天悦公司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收据一份,收款方式承兑,收款事由砼款;2019年5月21日,中惠公司向天悦公司出具金额为99万元的收据一份,收款方式承兑,收款事由中邦项目砼款;2018年7月3日,中惠公司向天悦公司出具金额为160万元的收据一份,收款方式承兑,收款事由中邦项目砼款;2018年10月11日,中惠公司向天悦公司出具金额为190万元的收据一份,收款方式承兑,收款事由砼款。天悦公司在收到上述五份收据后,于当日支付了与收据所载金额相一致的货款。2019年1月31日,天悦公司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100万元、150万元,合计250万元。中惠公司共向天悦公司开具总金额11260002元的发票,天悦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签收总金额253万元的发票12张,于2018年12月20日签收金额183670元的发票1张及总金额4076332元的发票5张,于2018年12月21日签收总金额147万元的发票,于2019年5月7日签收总金额300万元的发票3张。
诉讼中,中惠公司为证明天悦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的《要求天悦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函》,证明中惠公司向天悦公司发函,函件的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19年1月13日,天悦公司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向中惠公司采购混凝土32597.5立方米,价款15632945.07元,累计付款929万元,结欠货款6342945.07元;截至2019年5月中惠公司已经按照天悦公司开具交付金额为11260002元的发票,如对开具交付发票情况有异议天悦公司应及时提出;再次要求天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2019年5月材料款安排计划》一份,证明天悦公司承诺在2019年5月支付150万元,但实际未支付。3、违约金计算表一份,证明违约金计算方式和依据为:天悦公司截至2018年2月16日应支付1044073元,实际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100万元;截至2018年3月31日应支付2299341元(已含1044073元),实际于2018年5月14日支付30万、2018年5月21日支付99万元,合计229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应支付4330608元,实际2018于7月3日支付160万元,合计支付389万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应支付6801385元(已结构封顶),实际于2018年10月11日支付290万元,合计679万元;截至2019年春节2月5日应支付9379767元,实际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250万元,合计929万元。天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不予认可,实际付款时间和金额无异议,但付款数额和时间均是按照中惠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的金额和时间来支付,如有差额系因中惠公司原因,且实际付款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的下一个月。
四、其他情况。
2019年8月6日,中惠公司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接受中惠公司委托代理与天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约定律师代理费28万元。2019年8月20日,中惠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天悦公司支付砼款6342945.0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损失。
以上事实,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调价函、工作联系函、授权委托书、对账单、收据、电子承兑汇票、公函、声明函、监理记录、监理通知单、监理回复通知单、整改情况记录单、证人证言、《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国家标准、发票交接单、材料款安排计划、工商登记资料、违约金计算表、《委托合同》、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惠公司与天悦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中惠公司应按约完成供货义务,天悦公司应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天悦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付款,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中惠公司所供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中惠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虽对货款如何结算进行了约定,但应付金额和部分付款时间无法事先确定。双方的实际付款流程为:中惠公司根据实际供货量制作对账单并交由天悦公司核对,天悦公司确认无误后,由中惠公司向天悦公司开具特定金额的收款收据,再由天悦公司在当日按收据金额进行付款。由此可见,天悦公司支付货款以对账确认无异议为前提,天悦公司因无法预先得知每次的付款金额而不具备自行支付货款的可能性,而12份对账单上天悦公司指定人员或代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时间和中惠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的时间也均显示,货款实际结算的时间是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的。至于每次应付货款金额,是由中惠公司计算后确定,天悦公司已按照收款收据的金额支付了货款,亦未迟延付款,故中惠公司要求天悦公司支付2019年春节前应付货款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余款应在2020年春节前付清,中惠公司于2019年8月诉至本院,天悦公司于2019年8月即已明知余款金额,但天悦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余款6342945.07元自2020年1月25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天悦公司以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中惠公司赔偿损失,应举证证明中惠公司有损失发生,且该损失系因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造成,并证明损失金额。本案中,双方约定混凝土按国标《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强度评定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执行,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质量经有关权威部门确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标准的,中惠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天悦公司虽提供了监理记录、监理通知单、监理回复通知单、整改情况记录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只能证明天悦公司用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浇筑后存在大面积离析现象并曾被凿除,未排除混凝土离析是否系因浇筑、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造成,也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惠公司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天悦公司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悦公司未按期支付最后一期货款,已构成违约。中惠公司要求天悦公司立即支付货款6342945.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天悦公司违约情形较轻,本院对中惠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进行核减,本院酌定律师代理费为60000元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货款6342945.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42945.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0元。
三、驳回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22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221元(该款已由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负担3669元,由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552元,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63552元,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63552元由本院退还;反诉受理费9150元(该款已由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季敏江
人民陪审员  张 靖
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浦湖焉
书 记 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