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1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淮安市金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苏0831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淮安市金联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以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831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邱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