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溯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溯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1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溯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75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溯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溯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字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溯源公司聘用***从事溯源公司的清债和相关事务,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溯源公司仅支付每月300元的工资给***,该工资标准严重低于镇江市最低工资1770元/月的标准,应按***实际的工作时间6年3个月,以1770元/月标准与实际支付工资的差额的两倍补足。
溯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0年始至2016年3月7日,***为溯源公司要债并处理相关纠纷,双方未办理任何招录手续,亦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工作由溯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方式均由***自行确定,工作不受溯源公司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上述期间,溯源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向***发放300元,另每笔债务要回后,溯源公司以单位费用报销单形式支付***不固定的办案或清欠费用。2016年4月,***向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此后,***诉至一审法院。
为处理相关纠纷,溯源公司曾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作为溯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法院判决文书中均载明***系溯源公司单位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原、溯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及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隶属性要求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中的一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具体而言,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在溯源公司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时间及方式均不由溯源公司控制,不受溯源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且*某某主要从事的是讨债工作,不具有固定及连续性,非溯源公司的业务组成。另*某某在溯源公司处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按事务处理结果领取的酬金,至于溯源公司每月发放的300元,应视为处理事务酬金中的一部分,不能仅依据酬金按月支付的方式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观本案事实,***、溯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某某要求溯源公司按照劳动关系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并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一份材料,以证明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的,可以认定是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必须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同时,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按一般民事争议处理。本案中,***主要从事的是为溯源公司清债的工作,该工作不具有连续性、固定性,也非溯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某不实际接受溯源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溯源公司也不向***提供工作场所、劳动工具,且*某某在为溯源公司从事清债工作时,已超过60周岁。综上,***认为其与溯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基于劳动关系成立而主张的补足最低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