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彩虹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彩虹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3593号

原告:江苏彩虹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地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五号路。

法定代表人:殷万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勇,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江苏彩虹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彩虹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彩虹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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