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财保407号
申请人: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堤北村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灵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棠马路批发市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左升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万元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25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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