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6804号之二
原告: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魏庙镇东风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Q2UEJX1。
法定代表人:杨庆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男,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堤北村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3844772T。
法定代表人:李灵勋,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0元,由原告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花梦莉
书 记 员  王荣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