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仁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553844772T,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灵勋。
被执行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12591101531R,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左升旗。
关于***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利息损失10150元,合计710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05元,被告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124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5274.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1年2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二、2021年2月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三、2021年2月、3月、5月、6月本院依职权向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21年2月、3月、5月、6月本院依职权向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2月、3月、5月、6月依职权向人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6月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询问其是否了解被执行人信息,并制作调查笔录;
七、2021年6月因被执行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八、2021年6月因被执行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升旗限制高消费;
九、2021年5月报批相关领导拟对被执行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升旗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徐州骏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升旗下落不明,未采取拘留措施;
十、2021年6月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庞 峰
审判员 邓 拓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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