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赤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限定的2015年5月12日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