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3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2年05月25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20583554604850U,住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1299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320523196501082117,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苏058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6086元。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月1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楼××室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并进行了分配,本案分配金额为62236.09元。
6、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地址。
7、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进行三次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已将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购买不动产、旅游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9、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本案执行标的76086元,实际执行到位62236.09元,剩余13849.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