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之达沥青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之达沥青砼有限公司货款375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5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裁定受理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0)苏0583破7号】。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查明本院已裁定受理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清算一案,本院现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受理破产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终结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书 记 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