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583昆山市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6583号
原告昆山市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12年03月0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事实记载于本院(2020)苏0583破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该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原告可在本院裁定生效后可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破产债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山市胜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元,退还原告昆山市胜达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沈中昊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