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破7号之七
申请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8日,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0年3月9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担任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18日,管理人通过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12月17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破7号之六裁定书,认可上述分配方案。目前,该分配方案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后续尚有如下工作,管理人将继续履职。1.管理人代表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昆山市周庄镇绿化管理所追收应收款、管理人代表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薛杏芳、薛俊、王金阳追收出资二案,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如有追回财产,则在扣除相应增加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分配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分配给债权人。2.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有追收、新发现的财产,在扣除相应增加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分配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分配给债权人。鉴于目前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执行完毕,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20)苏0583破7号之六裁定书,认可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已将可分配的财产分配完毕,对未尽事宜已经作了合理安排,破产程序应当终结。本案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待未尽事宜完结后,注销工商登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汪 华
审判员 张燕华
审判员 欧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