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破7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执行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中,发现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局将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遂决定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通知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破产听证,但其注册经营地无人接收本院通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在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昆山市,本院具有管辖权;再次,从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来看,经执行仍未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1299号。经营范围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非开挖管道及污水泵站工程、绿化园林景观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土石方工程。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作出(2018)苏0583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工程款31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申请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即本院(2019)苏0583执4294号执行案件。经执行,申请人债权仍未获得清偿。
另,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涉及其他执行案件,经执行仍未履行。
受理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对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汪 华
审判员 张燕华
审判员 欧 平
书记员 杨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