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1民初5982号
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梁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施旭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瑜,江苏荣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与被告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固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固宸公司向正林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2、固宸公司承担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15年4月签订购销合同,正林公司向固宸公司供应材料,固宸公司至今尚结欠货款20000元。因催讨无果,诉请如前。
被告固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相关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6日,正林公司与固宸公司就“锦程牌”塑料检查井昆山柏庐地块保障性住房材料购销事宜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尾款即总货款的30%在2015年年底付清。自该合同签订当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正林公司向固宸公司供应塑料检查井一批,货款合计156107.87元。后固宸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19年1月21日,正林公司向固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阳发送短信催讨未付余款20000元,王金阳回复“放心25号之前全部付清,多谢!”后因催讨无果,成讼。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对账单、销售出库单、短信截屏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固宸公司尚结欠正林公司货款20000元是事实,固宸公司应予支付。正林公司主张固宸公司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固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如被告未自愿履行的,本院不退,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莹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