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83执755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周市名程侧石厂与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苏0583民初13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昆山市周市名程侧石厂支付货款83900元及相应利息(以货款83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昆山市周市名程侧石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3900元,利息5034元,返还公告费、诉讼费2588元。本院于2019年7月29立案。
案件执行经过如下: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2019年7月2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再无其他财产。
3、经查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再无其他财产。
6、2020年1月6日,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
7、2020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本案无可供执行有效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不能提供的后果。目前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1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再无其他财产。
本次执行标的为91522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9152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及执行措施系统记录、书面信息予以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人民陪审员 周 琛
法官 助理 杨敏峰
书 记 员 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