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3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95倍,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合计4590元;四、要求两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四、以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为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0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2018)苏0583执43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83民初13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本院于2020年03月13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3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恢复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受理后,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财产也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20年0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05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先后于2020年03月17日、2020年05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被银行人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本院进行扣划,共计扣划到3554.16元。该3554.1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554.16元,剩余的2000元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本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该2000元本院以罚款形式收缴。 6、本院通过苏州法院执行系统点对点查控本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范围内的公积金信息,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范围内无车辆、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昆山分中心有公积金交纳信息,公积金余额为1046.21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双鹤东苑1号楼102室房地产。 7、调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昆山分中心有公积金余额为1046.21元,因本案不符合公积金执行的提取条件,本院未提取。 8、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双鹤东苑1号楼102室房地产本院在执行(2019)苏0583执324号案件中拍卖处置完毕,本案参与分配得85618.61元。 9、本案在执行过程前往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核查了被执行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经调查反馈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破产审查,其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由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置。 11、本院约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张霄南,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5618.61元,剩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审 判 员  杨荣丰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