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5903扬州大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5903号之二
原告:扬州大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高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和,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河,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v>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大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扬州大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大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64.5元,由原告扬州大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思海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