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1939号
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范国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54167.58元、未付保费3466.21元、违约金74751.26元及以理赔款54167.5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范国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3578元,由被告范国平负担。根据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0360.7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2日、2019年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银行帐号,扣划到位9203元,已收做执行费。
2、2019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3、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中查找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8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80360.7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书记员 徐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