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民初12111号
原告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英杰、被告建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价款应当及时支付,被告结欠原告砂浆款157645.23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砂浆款157600元及以15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原告供应的砂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的抗辩意见,原告否认砂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材料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原告鑫源公司(乙方、供方)与被告建雄公司(甲方、需方)签订预拌砂浆销售合同1份,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砂浆,按实际供应量结算;每月对账,月结70%,余款在供货结束后6月内付清;甲方若发现有质量问题,须在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以便乙方及时更换或处理;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否则甲方除付清全部货款外,还要承担未付款项20%的违约金。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价款共计617645.23元。2017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书载明“常熟鑫源混凝土公司:截止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新育达机械厂房工程欠贵公司砂浆款共计317645.23元,我公司承诺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支付该工程款的50%,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50%,特此承诺。承诺单位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章)2017年7月21日”。后被告仅于同年9月支付了货款16万元,余款157645.23元至今未付。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供应的砂浆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从未向其方提出过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预拌砂浆销售合同、承诺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砂浆款人民币157600元,并支付以15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6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诉讼费322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何斌
书记员  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