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0847号
申请人: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紫霞村。
法定代表人:唐耀定,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建中,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建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人民币96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物。
二、查封登记在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ד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