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紫霞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08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应支付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09025.08元及利息(以909025.0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上述款项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案件受理费6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5元,由***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1995.64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11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80514元,收取执行费1160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