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632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泰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546397388,住江苏省兴化市周庄镇薛祁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潘年凤。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泰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泰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於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冀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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