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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119号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46182630Y,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59号。
负责人:万金亮,该行行长。
被告:***,男,1991年6月7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女,1968年3月25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王世祥,男,1968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顾中正,男,1962年8月8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顾又双,女,1966年9月7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90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盐城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55023519K,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八路88号兴宇钢材市场办公区A118号(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4653468U,住所地在盐城市纯化路29号9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高***、***、王世祥、顾中正、顾又双、**、盐城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所有还款义务,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631元,案件保全费2120元,合计4751元,由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朱庆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希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