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251号
原告:常熟市尚湖镇中兴水利工程队,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水利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A47W3X。
经营者:龚晓兵,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4657469X。
法定代表人:蔡虎。
原告常熟市尚湖镇中兴水利工程队与被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尚湖镇中兴水利工程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尚湖镇中兴水利工程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