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5民初586号
原告:山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雷草村北50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0557890549E。
法定代表人:梁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蕊芯,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蔡虎。
原告山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已撤回对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87142元及利息(以87142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自2016年1月27日计算至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至2014年间,被告苏州伟基公司因施工被告枣庄伦达公司开发的香格里拉康城工地需要向原告购买商用混凝土共计96133.80方,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混泥土款121142元。2016年1月27日原告、被告、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约定被告委托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项,若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不支付仍由被告支付。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下余87142元至今未付。综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1.山东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2019年6月19日名称变更为山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2.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虎。2018年3月1日原告公司法务人员徐斌与蔡虎通话录音,蔡虎认可原告、伦达及被告关于欠原告款项达成的三方协议,蔡虎认可还有8万7千多块钱没有付给原告,因伦达还欠被告十几万。原告诉称的“三方约定”主要内容,兹有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结欠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尾款121142元,现委托枣庄伦达公司直接支付给山东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抵扣本公司所欠山东建城商砼款,特此说明。苏州伟基,张志文,2016.1.27。同意苏州伟基将该决算款转付山东建城商混公司,且款项安排在2016年5月份结清。吴世鸿,2016.元.27。付强,山东建城商砼公司,2016.1.27。以上款项若伦达公司不支付仍有苏州伟基负责支付。苏州伟基,张志文,2016.1.27。三方约定后,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4000元,其中2016年9月15日被告财务人员秦美华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梁丹30000元,2016年9月16日梁丹转账到原告财务。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方约定”、银行转账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蔡虎的通话录音,能够印证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款87142元。原告请求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27日起算欠妥,应从“三方约定”的付款日期2016年5月底起算,损失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7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元,公告送达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审 判 员 王昌启
审 判 员 张文平
人民陪审员 刘广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运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