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5民初629号
原告:山东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建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雷草村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蕊芯,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伟基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号*幢。
被告: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伦达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与古运路交叉口龙湾别墅向东30米。
原告山东建成公司与被告苏州伟基公司、枣庄伦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建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至2014年间,被告苏州伟基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因承建被告枣庄伦达公司开发的香格里拉康城项目,向原告购买商混96,133.80方,尚拖欠货款10,000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诉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建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超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