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3466号之三
原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3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32元,由原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有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