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8民初7449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8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魏丽君。
被告:***。
被告: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魏丽君、***、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14元,减半收取33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07元,由原告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