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1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346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昆山市,所以本案应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书面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归还借款,该争议标的即为法律规定的给付货币,应当认定接收货币一方苏州伟基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蒋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