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622某某与南通大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462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大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永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冬胜,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