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462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大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永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冬胜,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