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793号
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胡集街道园庄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万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海安市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广茂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宅基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文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袁源,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广茂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4元,减半收取6522元,保全费2734.3元,合计9256.3元由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友军
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
人民陪审员 葛和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