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泗商初字第0311号
原告江苏丹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正道。
委托代理人王东、胡殿锦。
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威。
原告江苏丹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代理审判员何伟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丹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丹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丹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