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23民初1782号
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灵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F段50号。
法定代表人:汪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临门公司)与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临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春、被告亚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临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通公司支付货款68276元及利息(以6827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亚通公司承担。庭审中喜临门公司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亚通公司支付货款68276元及利息(以68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亚通公司承建**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开发区小学工程,亚通公司向喜临门公司购买教室门,经结算尚欠门款68276元。
亚通公司辩称,购买教室门以及尚欠款项属实,但约定由**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代付,不同意支付利息。
喜临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2017年8月7日委托书证明欠款事实,亚通公司予以认可。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喜临门公司与亚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喜临门公司要求亚通公司支付货款68276元及利息(以68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68276元及利息(以68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林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