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60号
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灵莉,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加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F段**。
法定代表人:汪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原告**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大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