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宿迁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监15号
监督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审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F段**东50.51.**(**)。
法定代表人:汪威。
原审被告:**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加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苏1323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民监【2020】3213230001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赵文青
审判员  刘 玲
审判员  胡彦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