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喜临门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2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工程款(保证金)75000元,已依法对该款进行轮候查封。
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8月16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未居住在家。
5.2021年8月16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张二如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