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54682736B,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特5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87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6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于已查到的财产已采取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张二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束昊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