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4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亚通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终32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85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2月25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居住。
5.2021年3月19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张二如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