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

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465号
原告: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马陵山镇冲口村王邵线南。
法定代表人:杜桂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娟,江苏苏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信,江苏苏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府路89-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言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刘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 苗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