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85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永,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红闪,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第三人: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府路89-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宇,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姚红闪、第三人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文娟
人民陪审员  巩绪畅
人民陪审员  孔祥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