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信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姚建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151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谊(系***所在社区推荐),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信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46991838,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越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泰首,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审第三人:陆军建,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姚建军、南通信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原审第三人***、陆军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3元,减半收取9431.5元,由***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