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信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4民初4957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谊,男,住泰州市姜堰区,由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信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46991838,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越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与被告***、***、蒋爱***、第三人南通信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