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某某、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民初6479号
原告:程英,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亮,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5533337J,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溪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田,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37号。
代表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慧颖,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程英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英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英撤诉。
审判员  陆晓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