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12民初7840号
原告:高家响,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家响诉被告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立案。原告高家响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家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家响撤回起诉。
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高家响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