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65276180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陆莹社区居委会卞云组。
法定代表人刁志根,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西街道横溪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查明,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名下在南京无房产,有四辆跃进牌车辆,银行账户余额较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2017年7月11日双方当事人前来本院谈话,达成和解协议:1、本周付10万元。2、国庆节支付30万元、3、春节前支付25万元。4、如有一期不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执行,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5、收到第一期汇款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失信人名单及账户查封。6、如以上全部依协议履行,申请人放弃利息。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南京隆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汇款,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封措施及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措施均已解除。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6)苏0114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孙 捷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