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1730号
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活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西宁社区西宁村兴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22080488E。
单位负责人:王先跃,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14811。
被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10XN。
法定代表人:代预,系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活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活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活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活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活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赵泽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婉婷
书记员邓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