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阳县金中镇茶园砂石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茶园村董家坡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61368897E。
投资人:宋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月,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10XN。
法定代表人:代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开阳县金中镇茶园砂石厂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阳县金中镇茶园砂石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虹
审判员 宋 颂
审判员 董伟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婷
书记员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