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举、仁怀市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82执保461号
关于申请人仁怀市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举、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6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举、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229471.97元的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9月1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
一: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支行的账号(52001643636050001827-1)的账户限额229471.97元,实际冻结金额229471.9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能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2021)黔0382民初6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全部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